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Unilin等三家公司提起的木地板“337调查”的初裁结果:Unilin公司的779号专利无效。尽管终裁结果要到10月才能公布,但对于被“337调查”缠身的中国企业来说,这无疑为他们对抗“世界上最坚硬的贸易壁垒”打了一针强心剂。
统计表明,中国大陆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和最大受害国。与美国“337”大棒越挥越频、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手段越来越老道相对应的是,国内企业以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在理念和应对能力方面仍然存在诸多软肋。
“最坚硬的贸易壁垒”
“337调查”是指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以及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2005年7月,美国UnilinBeheer以及荷兰Unilin、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联合向ITC提出申请,状告圣象集团等18家中国地板企业生产的内置锁扣式复合地板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ITC依据337条款对侵权产品实施普遍排除令,并对被诉企业的违法行为发布禁止令。其“全球和解”方案极为霸道,要求我国所有生产类似产品的企业不管是国内销售还是出口其它国家,除了一次性支付10万美元至12万美元的市场准入费外,每销售一平方米还要支付0.65美元的专利费。此举涉及中国5000家地板企业,每年出口量达1.75亿美元,如果支付这笔专利费,很多中国地板企业无疑将无利可图。
江苏省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所长高鹤云说:“337调查可以说是最易被滥用、杀伤力最大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337”大棒对国内企业最直观的威慑力在于诉讼费用高昂。“337调查”判决周期一般为12个月至15个月,而且国内精通这一领域的律师很少,企业不得不聘请美国律师,诉讼经费大大增加。据透露,今年6月美国著名打火机商芝宝(Zippo)和芝宝商标公司(Zipp-mark)提起“337调查”,指控温州恒星烟具公司等七家企业生产的袖珍型可充气打火机侵权,恒星公司与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及其美方合作伙伴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每小时律师费高达660美元。
“337调查”专业性强,它的一些特殊条款使之比反倾销等常规贸易壁垒具有更大的杀伤力。反倾销调查的结果一般是征收五年的反倾销税,而遭遇“337调查”的企业一旦被裁定侵权,将面临排除令或禁止令,且两者可以同时生效。被诉企业所有未经许可的侵权产品将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无限排除令”更规定所有侵权产品不问来源地都将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常州地板协会秘书长吴晓冬表示,“337调查”的后果不仅是交纳专利费那样简单,它可能影响到一个国家所有同类产品的出口,而且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根据原告单方面的证据判决。此外,“337调查”申请人没有义务证明对方对美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或损害威胁。
中国大陆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和最大受害国。2002年到2004年,美对我“337调查”立案数量迅速增加,分别为五起、八起和11起,分别占总数的29%、44%和42%。2005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起,涉案产品有网络控制器、橡胶抗老化剂、彩色电视接受器、撞球杆、声音处理芯片、强化木地板和激光条码扫描器等。除极个别案例,中国企业都在诉讼中失利。
从随意吓阻到蓄意策划
根据“337条款”,被诉企业必须在正式立案后20天内作出应诉答辩,否则ITC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根据原告单方面的证据判决。因此在早期,美国企业动用“337调查”存在很大随意性,利用中国企业不了解其杀伤力、畏于巨额诉讼费用从而消极应诉等特点,轻易“吓阻”或者“狙击”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但随着中国企业应诉意识增强,美国近年发起的“337调查”越来越讲究策略,有的甚至可以说是蓄谋已久,志在必得Unilin等三家公司诉中国木地板侵权一案可以视为美国公司诉讼技巧和老道手段的突出典型。
常州地板协会名誉会长傅峰说:“Unilin公司可谓预谋已久,为这一指控准备了近两年,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进行调查策划,在诉讼策略方面很有讲究。此案涉及的中国企业广泛分布在江苏、上海、广东、福建等地,大、中、小企业都有,使得企业不容易联合应诉,便于分而击之。”
事实证明了这一策略的有效性。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由于被诉企业各有利益诉求和小算盘,大企业希望借机把中小企业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小企业则希望搭便车获利,最后形成各自为战、信息不通、行动不一的局面。与此同时,美国原告则谋求各个击破。
更值得忧虑的是,原告Unilin公司还在我国国内进行锁扣技术申请,目前已经成功申请了两项专利,但国内没有一家企业对此提出异议,也没有相关行业或产业协会组织对此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