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葛红林
二○○七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
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
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