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独特物理、化学性能的天然石材,以其绚丽多彩的颜色和恢宏大度的气势,自古以来就是宫殿官衙搂堂会所等重要建筑物标志性的建筑材料之一,因而也就成为中华民族文化源远流长的重要部分。而在现代,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生活品质的提高,天然石材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成为家居重要的建筑装饰材料。
天然石材的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随着石材产品中老品种的逐渐萎缩和不断凋谢,新品种不断地开发,不断地涌现出来。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不少企业的领导高瞻远瞩,在老品种的资源尚未采尽,老产品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之际,就未雨绸缪,花重金购买矿权,进行试验开发新产品。也正是由于有了这众多企业家的励精图治,才使石材新品种层出不穷,名优特品牌恰似烂漫的山花开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海陆边疆。通过对石材资源的开采,经过锯、切、磨、抛、养护、运输、销售、施工等一整套石材开发、应用的系统工程,才使得石材真正走完了从资源到财富的羽化蜕变历程。因此,运用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把握好天然石材资源开发应用中的每一个环节,推进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实现石材行业的稳步、和谐、持续发展,这是行业内有关人士,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密切关注时刻牢记的。笔者下面提出关于石材开发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供业内人士讨论参考。
一、石材勘探开发必须服从矿产资源规划
石材资源多与山有关。特别是一些名山大川所在的著名风景区里,往往产有名贵石材。
为了在实现矿产资源有序开采的同时,保护国家重要设施、人文遗迹、著名风景区不受采矿的干扰与破坏,在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中,各级政府将根据中央政府的统一要求,按照各地的具体情况,分别设置“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
目前,我国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已全面展开,有的地区已经完成。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过程中,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统筹安排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任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矿产资源依法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天然石材资源的开发必须服从资源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对于这一点,投资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也就是说,我们在购买矿权或者计划投资建矿时,一定要查实石材资源或者矿山在该地区矿产资源规划中的位置,若在“开采区(或开发区)”,则大可放心进行投资开发;如果在“限采区”、“禁采区”,那就应当立即终止其购矿或建矿计划,不要作进一步的投入了,否则,如果一意孤行,终将会因决策失误,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只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出让矿权,包括探矿权及采矿权
近几年,矿业开发出现热潮,出资购买矿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成为许多人的追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或者非法组织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出让活动,导致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花钱买了非法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等规定均已明确指出,只有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依法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出让活动,而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都是违法和无效的。在此,建议投资者不要轻信谎言参加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出让活动。要知道,在非法场合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也不要通过不合法渠道购买矿权。对于不合法渠道购买的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不予以办证的,其严重后果只能自负。石材资源是矿产资源的一部分,毫无疑问,也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探矿、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