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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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建筑节能不会太多的增加成本,增加的成本最低只8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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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
“消费者不接受、工期长、成本高,提高比例大致在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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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势在必行
2008年国家政策对《节约能源法》推行是肯定的
,“水立方”工程的顺利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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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节能真暴利
有些开发商就是这样做的,宣传节能技术就是
“长板”,绝口不提“短板”-节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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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
对于消费者“节能保温弱视”与现代科技住宅
的碰撞,国家住宅工程中心的张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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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发展生死门
十七大的召开把节能环保放在国家未来发展的重
要日程之上,新节约能源法修订案在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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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的监督力度
2.可行性与可控性
3.开发商为啥不愿搞节能建筑?
4.技术不是问题,意识才是关键
5.《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质疑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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